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或者受让人认购股份后,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上记载或者变更记载,向投资人或者受让人出具出资证明书,在股东名册上记载或者变更记载。其中,在股东名册上的记载或者变更记载,投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权得到了公司的承认,投资人才能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股东认购了股份或者依法继受了股权,公司有义务在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或者变更。如果公司没有记载而引起纠纷,只要股东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了股权,可以要求公司履行其记载或者变更的义务。
公司设立时,未将发起人的情况到工商机关予以登记,发起人可以要求公司履行其登记义务。继受取得股份时,公司未到工商机关履行变更登记的义务,则股权的变动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可以基于对工商登记机关的记载要求转让人承担责任,转让人不能以股权已经转让而拒绝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转让人向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的公司进行追偿,并要求其到工商机关履行登记变更义务。
公司违反登记义务或者登记变更延迟,归根结底还是由于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勤勉义务而导致的,所以,公司可以基于其与董事、高管人员之间建立的委任关系,要求董事、高管人员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摘自:奚晓明,金剑锋著《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