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认为,此前,国内存在过一种现象,就是有一些企业,会为了避税来提高公积金的缴存额度,将公积金变为员工的“隐性福利”,而且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之前财政部和审计局也严查过这种现象。这其中不仅有国企单位,一些外企单位也会为了避税,将公积金变为员工的“隐性福利”。这也是因为目前我们的法律不够规范导致的,因此新规对于高于12%的部分一律予以规范和调整是应该的。
对于此次调整,是否会让员工的福利下降,楼建波表示,新规的确对职工来讲是种福利下降,因为对于职工个人来说,公积金缴存比例越高越好,但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能够给职工缴存高额的公积金。因此,此次调控不仅是房地产的宏观调控,也是整体的宏观调控。在经济形势困难的情况下,对于大多数职工来讲,如果能够给企业减负,让企业活下来,好过缴存了高额的公积金,而最终发不出工资,企业倒闭。
各地应出台相应的配套细则楼建波说,因此,国家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适当减轻企事业单位的压力,降低用人成本。新规也提到,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
楼建波指出,在企业效益好转之后,单位还是要继续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因此,职工个人的利益也不会受到损害。如果企业在效益好转之后,不恢复缴存比例,是要付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楼建波认为,国务院政策出台以后,住建部和各个省市区一定会出台相应的配套细则。比如,对于企业申请缓缴职工公积金设立一个明确的期限;企业一直不缴纳职工公积金,需要付哪些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