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在银行贷款、政府招投标、开设网店、评选先进甚至商品房出售等方面受到限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正在形成。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已成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四种情形,将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各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截至2016年2月底,全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为283.7万户,较2015年11月底增加7.33万户。其中因未年报被列入的企业268.04万户,占94.48%;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的企业9675户,占0.34%;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1.11万户,占0.39%;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联系的企业23.27万户,占8.2%。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比例最高的3个地方为海南省、江西省和天津市,比例分别为29.82%、29.8%、22.8%;比例最低的3个地方为山东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分别为6.72%、5.08%、3.22%。
截至2016年2月底,累计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24.65万户,其中因补报年报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22.07万户,占比89.53%;因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2547户,占比1.03%;因纠正虚假公示信息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6360户,占比2.58%;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2.67万户,占比10.82%。
(原标题:全国313万多户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