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初起,辽宁省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部分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只需10天,相关申请材料和程序也进一步简化。
根据辽宁省工商局新近印发的《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实施方案》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包括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内资合伙企业。这些企业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时,不再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登报公告,而是由登记机关统一在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10天。
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可向登记机关书面提出异议,登记机关根据异议决定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企业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依法撤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事实上,“休眠企业”的大量存在一直是影响市场健康运转的顽症。辽宁省工商局曾对2013年年底前设立的企业进行核查,确认需要清理的“休眠企业”达到4.9万余户,占2013年末企业总数的10.3%。这些企业不纳税、不年报、不在登记地址活动,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干扰政府决策判断,影响市场信用评价。
专家认为,“休眠企业”现象与市场主体“易生难死”、退出通道不畅有关。以往企业在注销时,登记公告必须满45天,而且还要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审查,一些环节给企业主增添不必要的麻烦。这造成一些企业即使遭到废弃,企业主也不主动申请注销,从而出现“休眠企业”。
从去年11月起,辽宁省在抚顺、丹东、盘锦3市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截至今年5月初,3个试点地区适用简易程序注销企业133户,未出现公示期间遭到异议、核准后遭举报等情形。
(原标题:辽宁铺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助市场主体便捷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