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权处理,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与所投资公司之间形成的股权法律关系的调整。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必须对其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以了结其存续期间的法律关系。在《公司法》中所确定的法定资本制和注册资本不变的原则下,公司一经成立,股东的出资就不能收回,法人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律途径只能是股权转让或解散清算。
值得一提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股东的股东是否可以作为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呢?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有人格性质的法人团体,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作为一个整体即公司的认可。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法人股东的股东依法得到的是其所拥有的股份所有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股东的股东可以作为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院或登记注册机关应确认其股东资格。否则,应比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即其要取得股东身份,还应有过半数股东同意。表示不同意的股东,必须购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股东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
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对该法人股东和其投资的公司而言,双方均陷入了不充分、不完全的状态。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有几点建议:
加大法律宣传,提高企业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善后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市场经营主体的“进入”与“退出”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登记注册必须引导经营者加以重视。
逐步完善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理论上的分歧为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营业执照被吊销逃避义务带来了方便。对此,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条文,明确吊销营业执照在法律上的后果只是取消企业法人的经营资格,而其法人资格并不消亡。在企业法人经过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后才消亡。这样一来,既符合法理,也避免了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的冲突,同时可以使经营者无法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