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公司事务的人。《公司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应当达到人民币五百万元或法律、行政法规的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指的是发起人为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筹办其它公司登记事宜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应经创立大会通过。由于筹办创立股份公司事务的人是发起人,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公司章程应当由发起人制订。对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全体发起人就是全体股东;而对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而言,除发起人外,还有其它认股人参与,因此,制订公司章程,应由发起人和其它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公司为了与其它企业、公司相区别,必须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并且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股份公司还应当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相关条款的要求,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