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二)同级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二、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北京市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试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申请开业或设立登记前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核的登记注册程序。
(一)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有关指定委托的证明文件;(表式(2))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公司设立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表式(1))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单独使用字号的营业单位和分公司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有关指定委托的证明、文件;(表式(2))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