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营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开立一个存款户;如商业企业流动资金实行存贷款帐户统一管理的,则可开立一个存贷合一的往来户,工商企业的各项专用基金合并开立一个专用基金存款户;有贷款的单位,则按贷款办法规定另行开立有关贷款户。
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如因距离主管单位较远,办理收付有困难,要求另行开户的,可开立一个辅助帐户。
(2)集体所有制企业,凡由县(城市为区一级)以上主管部门统负盈亏的,可比照国营企业办理。其他的集体企业和个体经济,具备开户条件的,可另立一个存款户,不具备开户条件的可开立存折户。
(3)下列企业除按上述范围开户外,按有关规定可以增开以下帐户:
①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上交下拨的资金,可另开一个存款户。
②凡中央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可增开营业收入上解户,如铁路的运输收入专户、邮电部门的邮电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③各级邮电部门可另开报刊费专户及邮政汇兑资金往来专户。
2、行政、事业单位:
(1)实行经费限额拨款单位,按照《中央行政事业经费限额拨款办法》的规定,开立中央预算经费限额支出户。
(2)实行金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分别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开立预算内存款和其他存款两个帐户。一个单位既有行政经费又有事业经费,其经费由财务部门和行政部门分别管理的,可各自开立上述帐户。
预算单位所属的报销单位,与预算单位不在一地,要求单独开户的,可开立一个其他存款户。
(3)实行差额外管理的单位和自收自支的单位,开立一个其他存款户。
(4)各单位的附设机构,如食堂、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独立会计单位,确有需要的,可开立一个存款户。
(5)党委、团委、工会或主管部门集中下级单位上缴的党、团、工会费,可开立一个存款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