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基本原则如下: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所谓商主体类型法定,指进行进行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也不得创定法定类型之外的组织形式。
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企业自治,市场自律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制度的体现企业自治是经济自由在商事组织中的体现,具体表现为设立自由,我国采取严格主义兼采核准主义;自主经营,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自主管理,按照公司章程进行 市场自律主要包括政府监管,自律型监管,政府监管的自律,这也是我国采用的,自律的政府监管。
维护交易公平原则。首先体现在平等交易,即交易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法律上的特权其次表现为诚实信用,商主体从事商行为必须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交易。
确保交易安全原则。为加强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对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商法各原则之间由于价值存在冲突,这就需要我们去协调他们之间的冲突,因此在商法上交易效率优先交易安全,即法无明文规定时,交易效率是处理交易纠纷的首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