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托终止时,融资方无法偿还借款或按协议约定支付回购款的,受托人可以处置抵质押物,或者向保证人进行追偿。
关于抵押权的实现,其方法有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折价又称协议取得抵押物,是指抵押权人以确定的价格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受偿其债权;拍卖又称为竞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变卖是以一般买卖形式出售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抵押债务的一种方式。
这三种抵押权的实现存在的前提是均须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直接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
如果在信托产品的风控措施设计中存在强制执行公证措施,则当债务人逾期不还款,抵押权人可以基于强制执行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再依法持强制执行证书向债务人所在地或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质押权的实现方式与抵押权相同。
关于保证担保的实现,保证担保作为《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是唯一的人的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要实现保证债权利益,受托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投资者可能认为,多数信托产品存在较强的抵质押等风险控制措施。如果融资方不能按期偿还信托本金及其收益,也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等方式来挽回损失。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资产处置需要一定的过程,即使对抵押物进行风险处置,也是需要信托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处置,不是信托公司可独立行使的。法院进行司法处置的时间周期则是信托公司本身难以控制的,因此这也成为信托公司风险处置的现实压力。
如果处置时间周期较长,甚至长达一年半载,信托投资者将面临长时间不能按期回收信托本金及收益所带来的心理煎熬。
另外,资产处置也存在处置结果不理想,投资者最终遭受损失的可能。因此评判信托公司尽快完成项目风险处置的能力也至关重要。
目前,在很多情况下,信托公司为了维护其声誉,可能会以第三方资金先行偿付后,再行对抵押、质押物进行变现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