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股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若投资额超过注册资本的50%且未超过净资产的50%的,请提交净资产的验资报告。
(1)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原登记机关同意变更名称的报告。
注:4、5两项为市、县工商登记的公司申请变更冠省名的公司名称时必须提交。
三、原冠省名的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名称预先核准
(1)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6)登记机关同意变更名称的报告。
注:4、5两项为市、县工商登记的企业申请变更冠省名的企业名称时必须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