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党政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数字;(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
3.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符合企业经济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或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凡使用“实业”、“产业”、“开发”、“综合”等用语表述的行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2)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五个以上大类;(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相同。
4.符合国家其他有关企业名称的法律、法规规定。5.冠省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应先经所在市、县工商局初审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加盖企业名称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