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跨辖区迁址的,公司应当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公司及其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监会。
(2)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公司是否符合公司跨辖区迁址条件中第(1)项至第(4)项、第(6)项、第(10)项的规定出具专项意见,提交公司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4)中国证监会依据派出机构的审查意见,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跨辖区迁址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及其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跨辖区迁址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原住所、所有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公司迁址完成,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6)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跨辖区迁址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通知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
(7)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跨辖区迁址的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终止拟迁入城市的营业部的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终止该营业部。
(8)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得到妥善处理后,公司应当将处理情况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公司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9)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的处理情况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告知公司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0)公司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是否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公司出具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通知,并抄送公司原住所、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1)公司持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通知、《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自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公司迁入地、原住所和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2)公司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在收到公司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后,及时收缴公司迁入城市营业部的《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上缴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