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范围内房屋用途登记为居住(具体指:公寓、花园住宅、联列住宅、新工房、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简屋等)且未办理“居改非”手续的房屋不得用于企业登记;
2、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
3、非居住用房作为企业经营场所登记的,工商登记机关不审查具体房屋类型和用途。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1)“配电间”、“消防通道”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房屋,不得作为企业的经营场所;
(2)使用居民小区内会所及其他非居住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建筑规划的用途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4、申请人提交的作为产权证明的房屋产权证应当载明房屋的类型与用途:记载为“详见附记”的,应当同时提交产权证附记;记载为“详见登记信息”的应当同时提交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权属信息单。
5、房屋产权人应与出租方一致。如不一致,按以下情况提交材料:
(1)如系同一企业变更名称,应当提交新《营业执照》与《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2)如系房屋产权人委托出租,应当提交产权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书或委托书。
(3)如系承租人转租,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但承租人经产权人书面授权可以转租的除外。
6、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由当事人自行订立,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租赁双方的姓名(名称)。出租方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合法的受托人或有权转出租人。承租方应当是实际使用该场地经营的企业,在企业尚未成立的情况下也可由其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大)会授权的自然人(单位)代为签署。
(2)租赁地址。租赁地址必须与产权证明上的地址相一致,且写明具体室号、部位。
(3)租赁期限。租赁协议(合同)到期日不得早于登记日期。
7、产权证明无具体道路门牌号码、门牌号码不清或者产权证明上门牌号码与经营场所实际门牌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文件。
8、产权证明上同一地址(室号、部位)的房屋只能登记为一家企业的经营场所,但企业实际使用的经营场所小于产权证明最小单位且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申请人提交了由产权人出具的场地分割平面图并附书面划分说明,可以登记为企业实际使用的经营场所的地址(室号、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