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提供者需要提供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并且在复印件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字。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地处农村地区的可以让当地政府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签署同意在该地点从事经营的批示,还要加盖公章。
3、产权为军队房产,要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房屋是新买的商品房又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要提交有买房人签字的买房合同的复印件和购房发票复印件、要提交有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
5、房屋提供者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可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并且要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需要提交产权证。
6、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