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2 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 3.03 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 3.04 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 3.05 条公司成立时,发起人股份为 6600 万股,发起人以各自持有原重庆XX制药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按 1:1 的比例折股对公司出资,股本结构如下:
截止 2001 年 8 月 15 日止上述出资已到位。
第 3.07 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 3.08 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 3.09 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第 3.10 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 3.11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3.09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3.09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 3.13 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 3.14 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 3.15 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