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方便投资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具备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