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呈批请示(函);
四、补充(修改)章程。(提前终止项目的,只需提供提前终止的申请);
五、有已年检标志的外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投资者为公司,请提交:公司合法的注册证明(复印件)、签字授权委托书、新加入方的资信证明 ; 投资者为个人,请提交: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新加入方的资信证明;
七、超出原审批机关权限而第一次报我局变更审批的,需提供历次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复印件);
八、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注:1、以上文件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文件的正本。
3、变更合资(合作)公司名称、地址、股权、调减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需另外提交相关文件(清单另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