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因此,发起人可以以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债权、股权等方式出资。其中,实物资产指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房产、机器设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原材料等;无形资产主要指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以及知识产权等。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本法条言简意赅,明文列举了四种股东出资的形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1、货币,货币是最常见、最普通的出资形式,也是引发争议最少的出资形式。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简而言之就是“在钱被花时,钱就是花钱的人的。”即使货币的来源、性质有问题,一旦股东完成货币出资后,该笔资金便确定的进入了公司的账户,作为公司的资本被公司支配。即使股东最终负有偿还资金的法律义务,被强制执行也只能是以拍卖、变卖股东所拥有的股份的方式而不是让公司将股东出资的资金退回。
2、土地使用权,从古至今,土地都是地球上最有价值的资源。公司的生产、经营都需要一定的场所,土地对于所有公司都是必须的、最重要的资产。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制度,在中国大陆只有国家和农村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不过实际上所谓的国家拥有的土地所有权绝大部分都集中在县及县以上政府手中,所以在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和国家和私人共有的企业中,国家的土地出资实际上具体表现为地方政府的出资。又因为我国的土地公有制制度,因此所谓的“土地使用权”便应运而生了。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一次性审批使用年限最长为70年,到期还可以通过审批延续。
3、实物,以实物出资在实践中相当普遍,用以出资的实物大多都是桌椅板凳、机器设备等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实物。用不到的实物一般都需要被拍卖、变卖成资金。出资的所需实物出资需要评估,这便是“私法自治”领域的问题,法律在此处并未做过多的干预。也因此,实物出资也是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问题的根源之一。 实物出资最大的好处就是股东直接向公司交付公司所需的实物,减少了公司以市场价格购买实物的环节。简而言之就是“股东多算钱,公司少花钱,没有中间商赚差价。”
4、知识产权,起初公司法规定了“工业产权”,此举具有明显的时代背景。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在2005年改为知识产权,同时也将著作权包含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