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是由股东会制定而形成的,在章程生效后对制定章程的股东以及后来加入的股东都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章程如要发生变更,需要经过股东会的表决同意。
2、公司章程变更要受到几项原则限制,即不能因变更章程而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也不能使公司法人性质发生根本性改变。
3、在明确上述两条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开始公司章程变更程序。首先,应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并经由董事会会议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并且有人头过半数董事投票同意方能通过决议。
4、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作出修改章程的提案后,应安排人员将提案内容通知公司各股东,并召集股东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5、因修改章程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因此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后,章程修改提案方能通过并生效。
6、由董事会负责安排人员落实修改章程的工商变更事项。至此,变更公司章程的内部事项即告完成。
7、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是按照股权份额分配表决权,而不是按股东人头数。
8、章程修改在股东会通过后即生效,不以工商登记为生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