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范围的性质,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国立法对此的态度也有一个转变过程。从《民法通则》及原《公司法》的“权利能力限制说”到《合同法》的“代表权限制说”以及新《公司法》一定程度上的“内部责任说”,明显体现了立法上的巨大进步。 关于企业尤其是企业法人经营范围性质的学说,大体而言计有四种:一是“权利能力限制说”,二是“行为能力限制说”,三是“代表权限制说”,四是“内部责任说”②。因所持观点不同,关于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否有效及是否有补正之可能,得出的结论也不同。 以公司为例,概之如下: 其一,“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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