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五条: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经营范围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钟耘:《规定》修订后取消了企业经营范围区分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的分类方式;取消了对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经营期限的登记;调整了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方式,明确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除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申请直接登记。考虑到实施“先照后证”,经营范围可能包含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特在经营范围后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提醒企业和社会公众注意。这些调整契合了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精神,进一步放宽了工商登记条件,使工商登记注册更加便利化,也能够更好地发挥经营范围登记的公示性质和公共服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