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是指法律赋予公司法人对自己的法定财产所应享有并行使的一切法定权利,其中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以及财产收益的分配权等。正因为拥有这些权利,才能使公司法人在市场竞争中,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有足够的能力享有一切有关的民事权利,承担一切有关的民事责任,并尽一切有关的民事义务。
在公司法人制度形成之后,同一财产就发生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和相对独立的运动过程:股权的运动过程和实际的产权运动过程。正由于这两种运动过程的同时存在,才使得作为人类生产组织的企业真正第一次摆脱出资者的控制,同时第一次获得独立的、完整的财产所有权。有了这种权利,企业的续存和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就有了确实保证。
从这里可以清楚不过地看到,在公司法人制度形成之后,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被分解成两部分,出资者所有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前者是抽象的或虚拟的所有权,后者是具体的或实在的所有权。与此同时,同一财产就发生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和相对独立的运动过程:一种是虚拟财产权的运动过程,即股权的运动过程。这种运动过程是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通常是在股票市场上实现自我的繁衍与增值,有时也可实现虚拟所有权向具体所有权的回归(比方将股权出卖换回货币),其中包括放大和缩小规模的回归;另一种是实际的产权运动过程,即由股权出让募集而来的法人财产所有权运动过程,这种运动过程通常都包括投入和产出的全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通过这种运动过程不仅创造物质产品,而且使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不断放大,即价值的或大或小部分的增值。不可否认,这两种运动过程又是互相依存的,如果不实现前者运动,后一种运动就没有存在的可能,相反,如果不实现后者运动,前一种运动也无存在的必要。但必须指出,正由于这两种运动过程的同时存在,才使得作为人类生产组织的企业真正第一次摆脱出资者的控制,同时第一次获得独立的、完整的财产所有权。有了这种权利,企业的续存和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就有了确实保证。因为它不存在像借贷资本那样,因必须到期还钱而对生产和再生产带来的影响。所以这种权利在历史上自然地出现,不仅体现了人类的进步,也是人类经济生活发展中的一大奇迹,而且更有力地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
出资者一旦将自己的一部分资本通过认购股票注入公司之后,这部分注入资本就与其他出资者注入资本融为一体,形成一个不可分割或分解的整体资本。对这个整体资本,任何一个出资者都无法辨认出哪一块是自己的,公司法人财产只能属于公司法人所有,而非股东所有,任何股东作为个人,无权干预公司法人对自己的法定财产行使各项法定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