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视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产生办法和程序的不同分别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决定)。
决议主要内容:
1、变更法定代表人(如法定代表人任期未满变更的还应说明免职原因);
2、若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同时涉及产生程序或组织机构设置的调整则应明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意见。
若变更法定代表人不涉及改变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产生程序,也不涉及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调整,则不需要提交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法定代表人审查意见》。
(五)《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表》及审查意见(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时调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人员的)。
(六)办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和资格证明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10-27修订)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12.18修订)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