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负责人不具有法人资格。所有分公司都属于总公司管辖。分公司的所有行为对于总公司都有影响,最后的责任需要总公司来承担的。
关于分公司只有企业责任人的原因如下: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更没有法定代理人,只有负责人;
分公司的债务、税收等问题有总公司代为承担,分公司仅需每季度、年度提供报表;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