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权属是通过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三种形式表现的。
上述文件对股东身份的记载应当是一致的,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冲突。此时,应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以及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中的哪一种作为认定股东身份的依据呢?
根据新公司法第33条第2、3款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知,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对股权予以确认的依据,对公司和股东具有直接的效力;但是外部第三人对公司股东的识别和确认依据应当是工商登记文件,因此,当上述三种文件出现冲突时,不涉及第三人的,以股东名册为准,涉及第三人的,以工商登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