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当发起人为未资或未足额出资时,该出资瞎子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2)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补足出资额,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发起人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与该出资瑕疵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不包含后来加入公司的股东)。其他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是首先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公司的发起人与该出资瑕疵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不包含后来加入公司的股东)。最后,其他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提醒:1、瑕疵股东和公司的关系: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是向公司承担。
2、瑕疵股东和债权人的关系:前提是“公司不能清偿”时;该“连带责任”是向债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