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士经营新业务或分公司,必须于开业日期起计1个月内,向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登记。
如独资东主(或合伙业务中的所有合伙人)并非本港居民,便须委托一名香港居民作为代理人,负责商业登记事宜。登记时须提交一份由东主及代理人共同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亦应列明代理人的个人资料。
东主须将商业登记证展示于营业处当眼的地方,以便有关当局人员随时查核。
若您公司的登记资料有任何改动,您须于数据更改后的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 业登记署,并将原本的商业登记证交回以供修订。
商业登记证之签发,并不表示该业务已完全符合其它有关法例的规定,东主或许需要申请经营某些行业的牌照,或本身须具有认可的专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