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派生诉讼中原告不是被侵害人本身,其提起诉讼最终实体权利仍归属于公司,且牵涉到其他股东的间接权利,故原告对公司的实体权利不具有处分权。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的规定,进行调解、和解以及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诉讼权利均需以当事人享有处分权为基础。因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应被限制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范围内;而请求调解,只有在第三人公司的参加下法院才能对派生诉讼进行。
同时,为防止原告与被告进行串通而损害公司或其它股东的利益,对派生诉讼的和解撤诉法院应给以严格的审查,是否同意,应由法院决定为宜。并且,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其他股东不应当具有约束力,其他股东可以以同一事实与理由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诉讼是公司股东基于股东身份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公司正当利益受到侵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以公司名义自己对侵权人提起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详细】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因此,不论股东大小都有权参加股东会,并以章程行使表决权。如果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在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内拥有了表决权,也就相应的拥有了对董事、监事的任免权,以及体现在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公司资本的增减、公司的合并分立等……【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