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公司法》第180条,有章程规定的公司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因行政命令而解散。公司一经解散,实际上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当然,解散后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程序比较复杂、冗长。
此外,《公司法》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司法解释二第1条对此做了进一步明确: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出现公司僵局时,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具体情形有: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当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基于公司永久存续性特征,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公司股东或董事出现僵局时,只要尚有其他途径能够解决矛盾,就会尽可能通过股东离散而非公司解散的方式来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
所以,最好的做法是未雨绸缪,选择适合的合作伙伴,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