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公司法》在修订后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作出了诸多规定,但是仍然不能照顾到方方面面,仍然有制度缺失的地方,仍然会有部分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因此,我们总结出对于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的救济途径。
①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14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该条是对中小股东在对可能影响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持异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②利益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对公司或者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我国《公司法》153条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
③股东可以代位诉讼。股东代位诉讼又称为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公司法》第152条对股东派生诉讼作出详细规定。股东代位诉讼的意义在于中小股东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直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以防公司大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时候没有救济途径,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也相应的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④股东解散公司诉讼。股东解散公司诉讼是以消灭公司人格为目的的诉讼,往往是在股东用尽所有的救济途径仍不能挽回利益的情况下行使的。《公司法》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