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丙方各出资160000元,共320000元,受让乙方的出资。
2、甲方、丙方在协议生效后分三次支付转让价款,生效当日付50000元,2007年9月28日前付150000元,2007年10月28日前付120000元。逾期支付的,应加付应付部分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并同时承担乙方因主张权利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用等。
3、在第二批转让款付清后,甲方、丙方可变更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者姓名(费用由甲方、丙方自行承担),厂名不变。
5、乙方配合甲方、丙方办理汽车转让手续,费用由甲方、丙方支付。
6、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
7、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交见证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