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律师事务所受_______之委托,指派_______律师就关于将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的股权给予_______,并协助其进行股权变更事宜,郑重致函于你:
你与_______离婚纠纷一案,经_______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认可并签收了调解协议。现《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关于关于将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的股权给予_______,并协助其进行股权变更事宜你尚未履行。
为协助你履行该项调解书内容,特提供法律依据及律师建议如下: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你可与_______有限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告知其他股东关于规定,争取获得股东会同意,购买涉案股权或进行变更登记。
2、为了尽快平息该案对双方的影响,请收到本函之日起立即妥善处理此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