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该承包合同纠纷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郭*全移交了相关经营场所、设施、证照、图章、会计账册报表给A公司,但对赔偿A公司损失的判决部分拒不履行。为抗拒执行,2008年3-4月,郭*全和案外人徐*坤、徐*林虚构郭*全欠案外人欠款的事实二次进行虚假诉讼。郭*全安排案外人“申请”财产保全,冻结郭*全在A公司的股权,以抗拒法院强制执行郭*全在A公司的股权。
为抗拒执行,干扰承包合同纠纷案胜诉后的A公司的正常经营,郭*全虚构A公司欠郭*全个人欠款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查封A公司的资产,冻结A公司的银行账号,使A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郭*全还诉请法院解散A公司。
其后,A公司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受理了A公司的申诉,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维持了原审解散A公司的判决。再审判决后,A公司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研讨会上,专家学者重申了维持公司稳定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并对浙江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判决解散A公司的裁决提出了重大质疑,呼吁司法界对解散公司的诉讼要“谨慎判决”,不能因为个别股东之间存在某些冲突就轻言公司已陷入“僵局”而解散公司。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认为,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可以解散公司的情形,主要是指在公司治理或管理上出现了严重障碍,公司无法持续运营,而不是指公司出现了财务危机。前者如股东会长期无法召开,召开也无法作出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表决,董事会组成和表决达不到公司法的人数要求,等等,这些可以作为公司陷入僵局的表现,可以解散公司。就本案而言,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A公司的股东会可以有效地作出决策,加之只有一个执行董事,也不存在董事会表决障碍,仅因小股东与其他两个股东之间的矛盾就判决解散公司,缺乏法律依据和理由。退一步说,即使公司存在管理上的障碍,也要穷尽其他救济手段而无效果时才可判决解散公司,这也是公司法第183条中“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的要义所在。比如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大股东以合理价格收购异议股东的股权等救济措施,只有这些措施无效时,才可以解散公司。
此外,公司法第183条的执行和公司的人合性基本上没有必然联系,人合性和公司解散也没有必然关系。本案中,个别股东间发生对立,甚至是肢体冲突,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公司失去了人合性?不是的。浙江法院将个别股东之间的冲突视为公司丧失人合性,进而直接适用公司法第183条判决解散公司,这种裁判思路值得斟酌。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认为,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和公司存续,是一个典型的利益衡量关系。法律应当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但解散公司不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不可以轻易做出。因为公司解散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涉及到债权人利益,涉及到公司的品牌、资产,还有社会就业等问题。因为牵扯太多利益,所以公司解散是万不得已情况下才会做出。在处理股东因彼此发生冲突而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时,还要特别考虑股东是否存在恶意,要遵循“不能让恶意的人获得大于他权利的利益”这一古老法谚。
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看来,人合性绝不等于股东之间关系的融洽或者友好。他说,人合性是公司在法律上的一个特点,但人合性不是建立公司的法定要件。我们应首先搞清楚两种表述的涵义:人合性是为公司具备合法性的条件,和某公司的人合性丧失即不再符合公司的条件,这完全是两个概念。但无论人合性如何理解,它都不应该是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这个道理很简单,就像我们说盈利是公司的特点,但不盈利时,公司就不能存在吗?
赵旭东也指出,法院在适用公司法第183条判决解散公司之前,一定需要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如股权转让或收购等救济性措施。
对此,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甘培忠也持同样的看法。他进一步解释说,尽管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权利,以保护小股东免受大股东的欺压,但解散公司本身成本巨大,如公司商誉等无形资产丧失,因此还是要考虑多数股东的意愿,看他们是不是真的也愿意解散公司。如果公司多数股东愿意以公允价格购买异议股东的股份,不影响异议股东的利益,就不能判决解散公司。在多数股东愿意以公允价格购买时,如果异议股东一意孤行,抱着“宁可杀马吃肉,也不卖马分钱”的偏执心态,就是恶意,不能支持他的解散诉求。
“在北京,法院判决解散公司非常严格,往往是基于公司治理上的障碍,如股东会无法召开或召开做不出有效表决,董事人数已经达不到法定人数,等等。首先,在考虑是否立案时,通常都会要求原告提出证据,证明在起诉之前已经请求公司召开股东会未果。”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重组并购部主任、高级合伙人钱红骥说。他认为,在法律适用方面,本案一审法院严格适用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但是案件的结果却第183条的宗旨出现偏差样。这说明,法院对于公司法第183条的理解,是案件审理和判决的关键。另外,虚假诉讼的事实一旦获得有关司法机关的证实,受害方应该有权就因虚假诉讼遭受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