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为履行
代为履行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第三人可以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
代为履行会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第三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对债权人合同债务履行完毕,合同的效力自然终止。
(2)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代替履行成为履行主体,并不表示第三人因此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3)如果第三人有条件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则债务履行完毕,条件开始生效,第三人根据条件的规定成为债务人新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其代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请求债务人承诺的对待给付。
(二)代为受领
代为受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从而消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履行制度。代为受领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主要包括:
(1)债务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债务合法有效,这是产生第三人代为受领权的基础。
(2)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受领方为第三人。
(3)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受领债务人履行的约定。
代为受领会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如果合同债务人适当地、全面地向第三人履行了合同债务,则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清结完毕。
(2)如果合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出现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情形,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如果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的履行时,仍然由合同债权人承担不利后果。
(3)基于第三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约定,代为受领可以实现第三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结,从而实现合同法设计此制度的初衷,即效率原则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