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当履行也称瑕疵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
不适当履行的构成,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债务人已做出了履行;二是履行的标的在质量上不符合规定;三是不适当履行无正当理由。
在瑕疵履行的情况下,违约方首先是按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责任.如按约定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合同双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非违约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和减少报酬,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不适当履行行为中有一种特殊的不适当履行行为,称为加害给付行为,它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而给对方造成了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行为。
加害给付,由于既侵害了债权人期待的履行利益,又造成了履行利益外财产和人身的损害。
因而既违反了《合同法》,又违反了《侵权责任法》,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事人既可要求加害给付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从公平原则考虑,债权人只能从中行使一项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