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特殊规定,主要缘于国内目前特定的经济及法律环境,以及现实中存在的公司制度滥用现象。
首先,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尽管经济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入,但市场经济体制仍处于创建阶段。由于宏观改革在某些方面的相对滞后,阻碍了国家对经济的间接调控和管理模式的形成,市场经济在总体上处于不成熟阶段,市场规则不够健全,市场机制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其次,我国《公司法》实施至今不过短短5年,不仅一些与《公司法》配套的重要法律制度尚未健全和实施(例如破产法、社会保障法、国有资产法等),同时,《公司法》自身也存在疏漏及缺陷,需要加以完善。在上述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导致公司在某些情况下被滥用,成为一些人追求不法利益的工具。在如此社会经济条件下实行公司制,在交易安全方面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必然成为非常重要和突出的问题。再次,以市场为依托、有股权与公司法人权利相互独立与制约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以分权和制衡为特征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具有极其重要价值。由于在财产运用过程中处于不同环节的权利主体之间,以分权和制衡为原则建立起了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公司制可以实现财产运用的最佳效益。从这个角度讲,公司制度是我国企业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工具。公司制的实施能否成功,事关经济改革的成败。但是,在股份制试点之初,由于没有建立严格的注册资本制度,加之没有破产制度,许多公司没有足够用于经营的资本。这些公司长期生存于经济生活领域,对公司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成为妨碍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基于上述,为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保护债权及社会公众利益,我国公司法极其重视对公司注册资本的严格规定,在立法上主要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法定资本制,基本上没有吸收普通法系国家授权资本制的内容。至于对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资本缴纳规定,主要是基于吸引外资的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