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或全体股东可以另行约定。
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允许章程有不同规定。原则上为一股一权,但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之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计投票制度。
所谓累计投票制度,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而言,允许股东将其在选举每位董事、监事上的表决票数累加,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的总票数为其持有股份决定的表决票数乘以须要选举的董事、监事的人数,股东可以选择将总票数集中投在一个董事候选人名下,也可以选择分散投入数人名下,如此提高中小股东投票的力度和影响效果。
股东大会的股东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代理人不以具有股东身份为限。
律师提醒: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除在特定条件下实行累积投票制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严格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严格实行一股一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