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股东是指隐名投资人实际认缴公司股权,但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工商机关登记中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的法律现象。
二、在处理因公司的交易行为等公司外部行为而引起的有债权人等第三人介入的股东资格争议时,以工商登记为准来确认股东资格。
三、在处理公司内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时,隐名股东可依据协议等实质证据直接对对抗显名股东。
四、股东实际出资未达到最低注册资本金的情形,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隐名股东及挂名股东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新公司法并没有否定隐名投资合同的法律效力,该合同即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是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因此,对这一合同效力的认定,只需按照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