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发起人承担民事责任常与发起人的资格、发起人的义务、发起人的法律地位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发起人要避免承担民事责任,就应当对上述因素有所了解。
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鉴于设立公司是复杂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作为发起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作为发起人;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受竞业禁止义务限制的公司董事、经理等,不得充当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至少为两人以上,且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所负的义务主要是:负责制定公司章程,办理设立公司的审批、登记手续,依法缴纳出资或股款,选举董事和监事等。
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应当适用民法有关合伙的规定。此合伙关系始于发起人协议签订之日,终于公司成立之时。
发起人的法律地位是指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和成立后公司之间的关系。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机构,对外代表设立中公司进行创立活动,对内负责办理公司筹备事务。因此,发起人的行为视为设立中公司的行为,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公司进行的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则由发起人承受。我国法律规定,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允许设立中公司在筹备过程中开立帐户、刻制公章、刊登广告或签订与设立活动密切相关的合同等。由此可见,发起人的行为限于以公司设立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发起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在公司成立(但有瑕疵)和公司设立失败的两种情形中有着不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