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已签定出资转让合同但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情形,而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已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而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影响出资转让合同效力。司法实践中,部份法院将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作为出资转让合同转让生效要件,将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的出资转让合同作为无效合同处理,这是混浠了债权行为物权变动行为,违背了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原则。
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因此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一般而言,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有两种例外:其一,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其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出资转让应当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出资额转让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实际是股权取得的行为,而工商变更登记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司的行政管理,况且虽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办理该手续后出资转让合同才生效,所以公司变更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并非出资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故此,出资转让合同属于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情形,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