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