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应按约定及时将回购股份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加盟上市股权合作协议》约定的甲方交付给乙方全部数量****上市公司的股票数。乙方应将****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退还给甲方,甲方同时将回购股权过户给乙方,最终完成丙方退出甲方的加盟。
3.2 根据《加盟上市股权合作协议》的约定,丙方加盟甲方后乙方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的股票,该等股票将根据美国证券法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陆续上市流通。加盟期内乙方持有股票的数量代表了乙方在丙方相应的权利。
3.2.1 股票未出售前即乙方持有全额股票时,丙方董事会成员均由乙方委派。
3.2.2 当乙方出售其持有股票且出售数量在25%以内的,乙方仍可享有《可选择性股权回购协议》中选择退出加盟的权利。但回购款中不足原股数部分可以现金补足支付,现金部分按照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退出加盟申请后20个交易日内股票收盘均价*差额的股数计算。
3.2.3 当乙方出售其持有股票数量在25%以上时,乙方将丧失《可选择性回购股权协议》中选择退出加盟的权利。
3.2.4 乙方在加盟期内出售股票的数量不超过25%,且在加盟日满三年后将****上市公司的股票全数退还给甲方时,甲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之约定,将丙方的股权退还给乙方,并协助办理相关股权过户手续。倘若乙方无法满足前述条件,乙方将丧失退出加盟的权利,并解除丙方的股权之质押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