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名称的变更,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天之内申请变更登记。
(二)企业住所变更,企业变更住所的,应当迁入新的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三)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企业变更法人代表的,应该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前30日之内起申请变更登记。
(四)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企业增加变更注册资本的,应该字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之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金的,要在报纸上等在公告并45天后到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
(五)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该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30日之内申请变更。
(六)企业类型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类型的,应该按照拟变的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想去夜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文件。
(七)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股之日30天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八)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企业,登记实行发生变化的,应该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该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成立的企业,应该申请设立登记;因合并,分立的应该在公告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的公告有关的证明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