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代理人进行风险控制的权利来源于债券投资者的授权,在投资者的享有权利范围内,其进行风险控制的方法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作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表,以一个团结凝聚的整体获得与发行人平等的话语权。同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的债券持有人是权利与义务十分相近的利益群体,但由于人数众多且分散,每一个债券持有人都难以独自与发行公司对话,即单个公司债券持有人的自我保护能力是非常弱小的。由债权代理人作为全体投资者的受托人,代表全体债券投资者这个凝聚的整体,其力量就相当的可观,发行人就不能无所顾忌。当发现存在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损害的情况时,债权代理人可以代表全体投资者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告,代理有关债务重组谈判、提起诉讼、清算等。在“债权转股权”时,代表债券持有人担任发行人的临时股东,还可以行使委托协议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债券持有人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以此来预防和控制公司债券风险。
(2)代表全体投资者监督发行人的违约行为以及财务状况。在发行公司有违约情形时,由于公司债券持有人为数众多、分散而且身份不易确定,债券持有人难以采取一致的行动来维护他们自身共同的利益,不能对发行公司是否履行债券义务进行有效的监督。一方面,单个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债券数额相对该次债券发行总额比例很小,致使其缺乏监督发行公司履约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能会有相当数量的债券持有人存有侥幸心理,寄希望于其他债券持有人对发行公司进行监督。债权代理人作为全体投资者受托人,可以及时应对发行人的违约行为。发行有担保的,债权代理人可以代表债券持有人监督管理担保实现风险,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监督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当专项偿债账户出现异常时,债权代理人可以代表全体投资人检查监督该账户资金使用情况。
(3)当出现偿付风险时,债权代理人可以临机决定并处置,以免错过最佳的问题解决时机。当发行人不能按约定偿付债券本息及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利益情形时,债权代理人可以及时提醒发行人,与发行人就该问题进行磋商,并向债券持有人及时通报,必要时可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债权代理人运用专业的判断,可以临机决定采用加速到期、延缓行使、债务重组、和解整顿或集体诉讼等措施,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下还可以减免发行人债务,以此来最大程度上保护投资者利益。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为防止个别债券持有人抢先提起诉讼以优先于其他债券持有人得到清偿,防止众多的债券持有人提起多头诉讼或在强制执行判决时引起冲突或麻烦,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规定债券持有人不能单独起诉或单独行使加速到期、延缓行使、债务重组、和解整顿等权利,而由债权代理人统一行使。如果债券持有人对债权代理人的决定行为有异议或认为其存在失职行为的话,一定数量的投资者可以要求债权代理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决定是否更改决定或要求债权代理人为失职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