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确保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行为的真实性和证据力,公司必须承诺按照约定履行偿债义务,这样有利于保障广大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记名债券持有人转让债权时,其有变更债权人名义的职能;
四是在记名债券设定质权或者抵押权时,具有记载该债券法律状态的职能。
由于公司债券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所以《公司法》对发行这两种债券时的公司债券存根簿有着不同的要求。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记名债券时,应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的发行日期。公司应当清楚、明确地记载上述事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有遗漏。
由于无记名债券没有记载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所以发行无记名债券所应置备的公司债券存根路上无法记载债券持有人的情况,而只能载明债券的有关情况,即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公司同样应将这些事项记载清楚、记载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