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债券的发展、“乱集资”等问题的出现,政府开始对企业债券管理进行研究。
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对企业债券进行统一管理,主要内容有:①只有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发行企业债券;②中国人民银行是企业债券的主管机关,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③企业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市场需求情况,经批准可以发行以本企业产品等价清偿本息的债券;④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⑤企业为固定资产投资发行债券,其投资项目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纳入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⑥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3月28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强调:①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发行债券,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公民个人不得发行债券;②发行债券必须在国家拟定下达的年控制额度内,不得突破;③严禁用发行债券搞计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1987年开始编制了初步的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当年安排了75亿元发行规模,其中地方项目30亿元,重点建设项目45亿元。
1988年,为治理通货膨胀,国家开始治理整顿。为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没有安排企业债券发行计划。下半年,为了解决企业流动资金困难问题,开始批准发行短期融资券,计划发行50亿元,实际发行30亿元。同年9月,配合国家政府机构改革,国家计委在财金司成立债券处,主要负责编制国内债券发行计划,包括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和股票发行计划,参与证券市场规范化管理,以及有关政策的制定。这一阶段,只有国有企业可以发行企业债券,其利率、期限都比较简单,企业债券的流通则主要通过各地信托投资公司的柜台业务进行,而且当时的企业债券并不特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债券,还包括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内部债券等。而这一阶段中,国债市场化进程正在不断深入、流通市场也在逐步形成,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股票市场开始建立发展,交易所债券市场也开始运行。而1992年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的成立则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开始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监管框架,全国性市场由此开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