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披露不及时。凡与证券市场价格相关的重大信息,证券发行公司均应在法定时间内,及时向投资者做出。但是,一些证券发行公司并不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凡是供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必须全部披露,不得故意隐瞒,重大遗漏。即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披露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和实际发生的重大事项。但事实上,目前我国许多上市公司在披露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信息时,多数是不完整的。
(三)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必须是可靠的、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无遗漏。在我国目前加强市场监管,不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原来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一些间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是,多年来形成的“顽疾”要想在短时间内祛除是不可能的。于是一些“感观”灵敏的上市公司,在得到政策面趋紧的消息后.开始使出浑身解数,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大动作。
(四)信息披露不公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的场合和途径方面,对所有投资者获得和利用信息、时,应同等对待,无判别且不得设置障碍。包括两方面:一是所有投资者都有平等获得和利用信息的机会,不能只向某一部分投资者提供信息;二是公开披露信息的使用应没有障碍,对获取信息的投资者而言,取得信息的场合和途径不存在任何障碍。作为中小投资者,我们经常可以从某些非正规渠道听到一些可以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传闻。而这些传闻往往会在几天或几个星期后,从该公司披露的信息中得到证实。尽管目前许多业内分析人士对上市公司分析的精确度可以达到“发射航天飞机”的水平,但是能够精确到毫厘的恐怕没有几个,除非该等人士具有特异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