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股票筹资的不可偿还性不同,企业债券有固定的存续期限,发行人必须在到期时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并按预定的利率水平支付利息。因此,各国都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制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以确保发行人的偿债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在1993年8月以前,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人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自《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于1993年8月生效之后,企业债券发行主体由国有企业扩大到一切有法人资格的企业,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生效后,其中规定,有三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一类是股份有限公司;一类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有一类是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除了必须具有企业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外,发行人还必须满足以下法定条件,才可获准发行企业债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此外,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由于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须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发行审核程序也就随信贷计划而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因此,企业发行债券时需要经过配额审核与资格审核两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