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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权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思维导图

落花凄凉
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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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权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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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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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股东有限责任产生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于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于该规定不尽全面,且《公司法》颁行后,针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或立法修改并不多,致使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因优先购买权产生的纠纷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本文将实践中发生的有关优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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